郑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是由我市62家汽车经销商共同举荐郑州市工商局为主管部门,经郑州市民政局合法注册,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齐全于二OO二年十二月份成立的社团组织。
协会成立以来,在市工商局、民政局的政策业务指导下认真落实国家物价政策,坚持会费取于会员用于会员的原则,充分发挥协会和政府,经销商与消费者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郑州市汽车流通行业政策引导,市场调查、产品分析、外事协调工作,当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使协会的工作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不断提高服务形式,更好的为广大会员排忧解难。协会不断的组织一些富有商品化、信息化、人性化的内部活动,增强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以形式活泼而富有挑战性的竞赛和车展,与市场论谈等活动形式。用于提高汽车流通行业的整体凝聚力,树立战胜市场风云突变而带来的消极车市场的必胜信心。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更深层、和人性化的一流服务,为全省汽车流通行业提供了一个品牌集中,经营诚信、服务完善、信息及时、服务优质的广阔的汽车市场,为郑州市的地方建设做出了了应有的贡献。
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为协会会员单位多办好事、实事,是协会的宗旨。三年来,协会在郑花路扩建改造,西经济开发区建汽车市场市,技监局、车管等政府部门的协调上,在与新闻媒体的配合上做了大量的实质有效的工作,把收取的会员会费用在刀刃上,没有出现为会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另收费用的情况,真正做到协会是协会员单位的当家人、好娘家。
郑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郑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ngzhou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 缩写 ZADA )。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郑州市(巩义市、登封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从事汽车(二手车)经营企业、汽车配件维修装饰美容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公司、汽车经纪人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业务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郑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恪守社会道德规范及诚信经营,实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行业凝聚力,做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项服务,开展社会活动,培育和发展汽车流通市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汽车流通行业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受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和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郑州市大学中路107号(工商局专业分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行业活动。
2. 开展行业基础资料、行业经营信息、行业发展动向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探索适合我市汽车流通行业的经营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汽车流通行业市场实际运作和市场预测提供指导。
3.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政策以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听证会。
4. 创办协会会刊、网站、组织市场的调查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加强行业间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和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5. 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资质认证,培育和发展汽车经营管理,汽车营销师、评估师、 经纪人等专业人员的市场需求。建立健全行业专业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互动数据库,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
6. 开展与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组织行业内部各种竞赛和评比,技术性研讨和汽车文化娱乐活动。
7. 制定行规行约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性和行业诚信服务评比标准,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8.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团体组织的学术、展览、慈善事业及相关学习考察活动。
9. 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及时解决和协调会员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增强行业凝聚力。
10. 发展会员,创办实体。
11.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凡我市(巩义市、登封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从事汽车(特种车)流通领域经营的(二手车、配件修理、装饰美容,汽车租赁、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经济实体和汽车爱好者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3.副秘书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4.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5.一般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6.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出会员证。
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有损本会社会形象的,按章程规定由本会提出批评,同业制裁,发布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行使职能;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指定和修改章程;
3.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6.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或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7.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过半数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开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一届。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一名、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任选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情况特别特殊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再连任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实施情况;
3.领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责: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5.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4.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有权要求纠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本会接受捐赠、资助时应与捐赠、资助人约定使用方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本会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合同。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挪用、侵占协会财产的应当退回,并在会员大会上作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本会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剩余后的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